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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章程

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中文名为: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

英文名为:Chinese Environmental Mutagen Society。

英文缩写:CEM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是由全国从事环境因子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以下简称“三致”)研究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团结和动员我国“三致”学科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促进学科领域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本领域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本领域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国家科技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科技奖励活动。

(九)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和技术评价,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兴办符合本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促进本会办事机构建设,使其与完成上述各项任务相适应。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设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外籍会员和港澳台地区会员、学生会员。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一年以上并有论著发表者;

具有相当于大学专科学历,在本专业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助理实验师、医师以及其他具有同等资格的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两年以上并做出明显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支持本会发展的企业代表。

2.港澳台地区会员和外籍会员: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港澳台地区和外籍科技工作者。

3. 学生会员:本会学科或专业在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  单位会员

与本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境内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学生会员、普通会员

(一)提交个人入会申请书及照片;

(二)本会会员推荐,各省、市学会或本会专业委员会审核、同意、盖章;

(三)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五)由本会办公室印发会员证。

二、港澳台地区会员和外籍会员

(一)提交个人入会申请书及照片;

(二)经本会个人会员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办公室印发会员证。

三、单位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照片;

(二)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审核、通过、盖章;

(三)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

(四)由本会办公室印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港澳台地区会员和外籍会员);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本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管理

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会员管理制度,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建档管理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个人会员分类、分级管理原则依照本会章程自行规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十六条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本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换届申请,经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换届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管理制度;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的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届内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二)所从事的专业、学科对口,是本专业或本地区的学科带头人。

(三)热爱学会工作,并能保证有时间承担一定的本会工作。

(四)本人必须是本会会员,并动员、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从事环境诱变剂的人员入会(理事一般应代表30名以上会员),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召开的全国学术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的基本义务

(一)按时参加每年一次的理事会议,和两年一次的全国学术交流大会(连续2次不参加会议或连续3次仅派代表参加会议的将丧失其理事资格)。

(二)按届向本会一次性缴纳理事会费。

(三)理事本人必须在本会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任职,但在专业委员会担任委员以上职务不能超过二个。

(四)在任届期间理事本人有义务向本会主办的学术交流大会做一次学术报告。

(五)在任届期间理事本人有义务以第一作者向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撰写研究或综述学术论文最少一篇。

   (六)理事的联系地址和方式发生变化需及时告知本会办公室;本会的通知收到后需立即返回信息。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在任届内,连续2次不参加会议或连续3次仅委托代表参加会议的将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且没有资格入选下一届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0。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二)为保障常务理事会正常、有序地工作和行使权利,本会办事机构所在地临近地区的常务理事数量不少于本会常务理事总数的1/3

(三)理事和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理事和常务理事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非从事本领域工作的管理人员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中的比例应低于总数的1/20

(五)每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三十二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  调整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党组织,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三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

第三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副理事长以上负责人总数一般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1/4

第四十条  一般不在届内增补或更换本会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时,需经常务理事会议决,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本会章程程序进行选举,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担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七条  退休领导干部在本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四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由理事长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借此限制。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四十九条  办事机构是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专职业务机构。办事机构必须具备常设性。

第五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时办理本会变更的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支撑单位应对本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

第五十二条  本会对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进行管理,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有条件时可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应建立聘后管理制度,制定奖惩和解聘办法。其档案管理、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出国政审等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办事机构具备条件时,应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第六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为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是代表处、办事处或联络处等。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 ”、“全国”、“国家”等字样。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十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五十九条   本会应将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本会不将其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六十一条  未经本会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有条件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六十三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

(一)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二)以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本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五)超越本会设定的活动范围和活动地域;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按本会规定进行撤销。

第二节  变更、注销

第六十六条  变更、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会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随着本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而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七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九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条  本会财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七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  本会修改章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2017128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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